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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依法维权常识
修改时间:
2009-11-10 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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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依法维权常识讲座
一、
谁是赡养人
按相关法律规定,有二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
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些偏远农村中有一种误解,女儿出嫁后,就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出嫁的女儿一方面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公婆。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有赡养的义务。
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没有赡养义务,也就是媳妇对公公婆婆,女婿对岳父岳母,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协助即表明虽不是赡养的责任人,但是当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用时,配偶应有配合的义务。要不然,如果做儿子的想孝敬父母但做媳妇的又不情愿;或者,做女儿的想孝顺父母做女婿的又不乐意,如此以来赡养父母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 因此,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二、
赡养的义务内容
《老年法》第
2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经济上供养:是要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家庭人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2、生活上照料:老年人由于年老走路不方便、眼睛看不见、耳朵听不到,甚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赡养搀扶,洗衣服、做饭、送饭、洗澡、送医院看病等。
3、精神上慰藉: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经常与老年人说话,了解老年人精神状况,对心情不好的老年人要安慰,对生病的要及时治疗,每逢传统节日要看望问候老年人。
案例一
七旬父告儿要其回家探望
10月17日,记者从一家律师事务所获悉,哈尔滨市一位老人要求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但不索求赡养费,只要求他定期回家看望自己。当日,记者赶往律师事务所采访了这位老人。
在律师事务所记者看到,老人是在一位四十多岁的男保姆陪伴下来的,虽然走路有些踮脚,但精神状态良好,语言表达清晰。在与老人的攀谈中记者得知,老人姓赵,今年
71岁,是哈尔滨市一家医院的退休干部,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老伴在2001年因病去世,现一直独自生活。老人表示,走法律程序要儿子探望自己也是逼不得已,所以不希望报出自己和儿子的名字。
记者从老人提供的材料中看到,老人每月有
2200元的退休金,有单独的65平方米的两室一厅住房,家中雇有一保姆,每月费用450元,由儿女共同承担。材料中写道:“我没有物质上的赡养要求,我有能力养活自己,不要求儿子给予我钱物。但我要求儿子关心、体贴我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在周末保姆休息时,应来探望我、照顾我,不应留我一人在家。此外,平时要来电话询问我的有关情况。”
“我儿子是哈尔滨市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平时总在外面搞工程。最近我给儿子打电话,多次提出周末保姆不在,让他回家看看我,但儿子却总是借口工程忙。他还问我三番五次地要见他的原因,是缺钱还是要找个后老伴儿。更离谱的是,他竟要给我安排一个
24小时陪护的新保姆。其实我要的不是物质上的东西,我这把年纪,要太多钱也没什么用,我就是想看看他,和他说说话。老了,一个亲人都见不到,我可怜呀!”说着,赵大爷擦拭起眼角的泪水。
据了解,老人是以无人赡养名义起诉儿子赵××的,但不申请抚养费,只要求儿子每周必须到家中探望老人一次。目前,律师已将起诉状递交到哈尔滨南岗区法院。
老人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
在采访中,赵大爷承认,自己的儿子很孝顺,经常给他买营养品和高级家用品,让他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但老人为何还要以无人赡养的名义状告儿子?老人的一句话道出了原因:“他赡养了我的身体,没有赡养我的精神,我更需要心灵上的关爱。”
赵大爷告诉记者,
2001年老伴不幸因心脏病去世,他开始一个人生活。“一个人生活很孤独,为此,子女们商量着给我雇了个男保姆,陪着我唠嗑,照顾我日常生活。女儿隔三差五地来看我,给我买些吃的和日用品。但儿子因工作忙,一直很少来看我。老伴儿活着时,他也是不怎么来,也就在过年、‘五一’大假的时候才来看看,但最多待个把小时就走了。”
独自生活的赵大爷,见不到儿子,却能时常看到女儿,这让享受不到儿子关爱的赵大爷感到十分欣慰。但因为去年女儿突发意外,赵大爷再也享受不到女儿陪伴的天伦之乐了。
一直照顾赵大爷生活的保姆李先生告诉记者,
2004年7月,老人的女儿在上班途中出了车祸,成了植物人,至今在黑龙江省康复医院住院。因上火,当时老人也突发脑溢血住院了。而这之后,女儿不能来了,儿子又不怎么来,老人就失去了亲人的关怀。“我到赵家工作四五年了,看到赵大爷儿子的次数总共超不过10次。”
赵大爷说:“吃得再好、用得再好,身边无子女照顾,晚年也是凄凉的,有时想向人说说心里话都没人。女儿有病不能来看我,我理解。但儿子不来,让我想不通。我原来以为他工作忙,但一次我得知,他送女儿去学钢琴,没地方去在网吧等,那他怎么不来看我?”
“我走法律程序‘逼’儿子探望自己的想法,在今年年初就有了。我曾看了个电视节目,一个老人住在宽敞的别墅中,有保姆照顾,但一年到头儿女都不来看他,最后他自杀了。当时那个节目主持人就提到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精神赡养’权益。从年初到现在,儿子只来了
8次,之后我就寻思着告儿子了。”赵大爷说。
10月19日,记者电话联系到了赵大爷的儿子,对父亲起诉自己这事,他表示刚接到律师函,知道了一些情况。他说:“我离婚了,前妻去了外地,把孩子留给我抚养,我的生活负担也很重,我要带孩子,还要忙事业。我为了照顾好父亲,特意雇了保姆,我想老人只要生活好、玩好,一般不会有什么大事,就忽略了他。但他告我,我想不通,不去看他也不是什么大事,父亲怎么还把我告上法庭呢?我不准备和父亲对簿公堂,我准备接受调解。”
“精神赡养”要求成维权新热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哈尔滨市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精神赡养”已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新热点。
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关冰介绍,过去法院受理的老人赡养维权案,多以要求子女物质赡养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重视“精神赡养”,有近
1/3的老年人在起诉书中除要求支付正常生活费外,还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或有独立生活方式的选择权。
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
78岁的王某养育了4个儿女,但在瘫痪后,竟没有一个人给付赡养费,更没人来看望他。老人提出与子女共同生活,却遭到拒绝。随后,老人求助于法律援助,不仅要求子女们给付赡养费,更想和子女一同居住,体味家的温馨和亲情。经律师调解,目前老人轮流居住到子女家。
记者从哈尔滨南岗区法院、道里区法院了解到,目前提出这类诉讼请求的老人年龄都在
60岁至80岁之间,有的老伴已经故去,身边没有共同居住的子女陪伴,甚感孤独;有的子女能够按时给老人赡养费,保证老人吃好住好,平时却很少看望老人,忽视了与父母的精神交流;有的独生子女留学国外甚至定居国外,不能探望也不能同住,老人就成了“留守”老人。
法官关冰说,老年人起诉儿女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儿女关注他们的心理或精神上的需求,并尽可能给予慰藉和满足。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老人维护独立精神权的案例。家住哈尔滨市的韩老太想到养老院养老,可几个儿子却执意要在家中奉养。老人一怒之下将
4个儿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4个儿子虽已履行了赡养义务,但依据韩老太年迈体弱的实际状况及其坚持在养老院生活的强烈愿望,频繁改变老人的生活环境不利于老人身心健康,故由4个儿子承担赡养费支付义务,由韩老太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为宜。
需求迫切期待立法
记者从哈尔滨市老龄委了解到,目前哈尔滨市
70岁以上老人达41万,80岁以上老人已有10万多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在经济保障或者说物质供养方面,哈尔滨市有一半以上老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虽然他们在物质方面所求不多,但精神方面的需求却是普遍和强烈的。
省心理咨询协会理事张丽霞表示,“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
3个方面,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现代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很少对子女有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他们需要子女在精神上对自己有所照顾,比如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人老了会对子女有一种依赖,也会变得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内心的痛苦是免不了的。“我在2004年年末曾做过哈尔滨市老年人心理调查,发现哈尔滨市大约有1/3的老人无子女陪伴;老人与儿女难得见面的占18%,较少交谈的占45%。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所以社会及做子女的要对老年人的精神方面进行关注,帮助消除老年人的消极心理。”张丽霞说。
律师李滨说,在法律上“赡养”的含义包含“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但立法对于“精神赡养”义务难以界定。譬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去探视几次老人。这样对于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立法强制也就不具有可行性。目前,法律对“精神赡养”规定缺失。从全国范围来看,对“精神赡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但部分城市已有自己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立法要求,子女与父母同城居住的,两周之内必须看望老人一次。黑龙江省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他建议,应为“精神赡养”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使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
4、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走路不方便要帮助,眼睛老花要配老花镜,生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请人代为护理等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三、赡养人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赡养。
1、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包括出嫁的女儿和招亲出门的儿子。
2、赡养人不得借口家产分配不公,或父母有偏心为由推卸赡养责任,赡养不是还债,不能讲条件,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义务。赡养与继承权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放弃继承权,也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4、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法律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后,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变。
5、父母有钱,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应对父母的生活予以照料,精神给予安慰,使父母在感情上有所寄托。
6、“分爹、分娘”协议赡养是否有效。子女之间不违反父母意志,达成赡养父母的协议是法律允许的。这样做可以使赡养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妥善安排父母的赡养,分清责任,减少纠纷。当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赡养人无力承担。在世父母的全部费用,履行协议有困难时,子女间仍应共同承担赡养费用。不得以“分爹、分娘”赡养协议为由,拒绝应负的义务,因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
7、老年人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夫妻分开居住。我县目前有①子女轮流养父母;②子女分别养父或养母;③子女供给赡养费父母仍共同生活,自己单烧三种,从有利生活相互照顾、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方面考虑,选择第三种养老方式为宜。
互动:
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
现实生活中,部分子女以种种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这些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比如一是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不继承老年人的财产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了。二是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三是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自己的。四是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比如未指定子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的。五是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六是出嫁的女儿不该赡养。七是分家不公不该赡养。八是不照料自己的孩子就不赡养。这些理由站不站得住脚?
四、妥善解决老年人的住房的提醒:
针对老年人的住房财产权。主要讲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避免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二是资助子女购房,如何避免他人分走财产。
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
4种:1、子女出资购买老人享有使用权的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房。2、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人房产。3、子女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更改户主及产权人,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4、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
造成这些侵害事实的主要原因还是,不少老年人产权意识淡薄
,许多老年人认为自己的房子就应该是留给儿女的,缺乏“防范”意识,对子女的侵占一再退让;也有些老人在亲情的背景下轻易地将房产赠送、转让给子女,或者默许子女取得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当木已成舟时,一旦发生纠纷,即使诉诸法律也难以挽回。因此,提高产权防防范意识十分重要。
二是老年人在资助子女购房时注,(给孩子出资买房子),如果房产证能写到自己名下,尽可能不要写到孩子名下;如果房产证只能写到孩子名下,为了避免孩子离婚时对方分走不应属于他(她)的财产,有两种办法,一是让小两口一起给老人打借条或欠条,万一离婚这就是双方的共同债务,二是办赠与协议,协议中明确写明给孩子买房子的钱只是赠与自己孩子一方的,也就是排除了对方获得该项财产的权利。
五、老年人维权有关法律规定:
1、子女不履行义务,印追索赡养费引起的诉讼,可分两种:
①只以某一赡养人为被告。各赡养人应尽的份额、方式、程度均已确定,每个人的义务是分别的、独立的,而非共同的不可分割的,谁不履行,就起诉谁。
②将全体赡养人列为共同被告,共同赡养的义务未确定化,具体化,每个人的义务没有明确约定,或虽有约定,但物价上涨,可要求所有子女增加赡养费。
2、根据《民诉法》第
97条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的,老年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要求子女立即支付。
3、经常打骂老年人,不给饭吃,不给穿暖,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老年人超体力劳动,随意禁闭,限制老年人行动自由的构成虐待罪,对行为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应当赡养(抚养)而拒绝赡养,情况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六、老年人维权四项注意
在依法维护以上五大权利的过程中,我希望老年朋友注意以下四点,不断提高学法,知法,用法的水平。
1、(第一点)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如何学习法律知识,我建议老人有空多看看普法节目,比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着重在于增强证据意识。
一是固定证据,比如房产购置过程中,该做公证做公证,该有文字约定就应该有。再比如老人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及借款人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时间、还款时间及其他内容。因为往往双方当事人系朋友、熟人、亲戚等,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订口头协定,一旦一方否定,对方就难以举证,出借人诉诸法院也因无法举证而不得不撤诉或承担败诉后果。出借人在借出钱时,应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为保证人,数额较大的借贷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
二是保管证据。由于老年人上了年纪,记忆力差,我建议老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借条、房产证等重要证据。
那是不是有了证据就可以绝对打赢官司呢,还必须要注意诉讼时效。
2、(第二点)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
我在接待法律咨询中发现,有的老人不懂诉讼时效,因此耽误了维权的时间。有一位老年人,他的朋友借他的钱,当时写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的数额和还款日期。钱借出去,超过还款日期三年也没还。想起诉的时候,才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
2年,它有一个起算时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这就是说,对写明还钱日期的借条,应从还钱日期那一天开始算;比如今天借钱,约定明年的今天还钱,那时效就应从明年的今天开始算,算二年,这二年时间内都可以起诉,都没有超过时效。而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款,债权人可以在最长诉讼时效内(20年),随时主张权力。
3、(第三点)维权要讲策略,“先礼后兵 ”
我接触的一些老人认为,中国人走上法庭就“撕破脸”了,家丑外扬了,所以宁肯自己吃亏也不维权,宁愿挨打、挨骂、挨饿、受屈辱,甚至想以死求得解脱,也不愿把亲人告上法庭。在维权这件事上,我建议老人先是动用居委会或亲友邻居的力量,能协商先协商、能调解先调解。实在不行,该揭“家丑”就要揭“家丑”,该动用法律就要动用法律,该通过诉讼解决就得起诉,总的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用因为害怕失去十分勉强的亲情就不去维权。
4、(第四点)经济困难老人可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当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而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案件经济确有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时,可以向法院
-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如果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到重庆市及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
今天首先分析了五大权利,受赡养权,再婚自由权,住房财产权,继承权,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身权,其次对维权过程中注意提升证据意识,注意诉讼时效,注意维权过程中先礼后兵,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作了四点提醒。希望老年朋友在赡养,婚姻,房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时,活学活用,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广泛宣传,让更多的老年人对自己的权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最后祝老年朋友们幸福快乐!健康长寿!
八、维权途径
老人心态
守旧思想作祟,部分老人宁愿忍气吞声
尽管儿女不肖,老人自身权益不保,但许多老人却眼泪往肚里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人说,他是下岗职工,做小生意为生,儿子染上麻将瘾,输了就找他要钱,不给就发脾气、摔东西,前不久还动手打了他。老人说:“告他吧,他在单位抬不起头,自己也会被别人指指点点,对大家都没好处。都说家丑不可外扬,想想还是忍一忍算了。”
记者了解到,有些老年人也希望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以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使自己有个幸福的晚年。但由于不少老人信息不灵,行动不便,有些老人从来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找到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因此求助无门。此外,部分老年人对有关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遇到权益受侵犯时,不知道向什么部门求助,如何求助。
有效途径
将儿女告上法庭 、法律援助、儿女虐待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九、老人维权十不要
第一,不要提前把自己的房子转到子女名下。
一些老人出于种种考虑,把房屋提前过户给子女,如有的是听说将来国家要开征遗产税,有的是为得到子女更好的照顾,有的是在子女的逼迫下。结果,有的子女在拿到房产后便不像原来那样孝敬父母,甚至有的还将老人扫地出门。此时,由于房子已归子女所有,老人再想要回房产就很难了。
案例:
老夫妻辛苦攒钱为儿子买房 不孝子变更产权撵父母
日前,孙女士夫妻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自己的儿媳妇一纸诉状将他们老夫妻俩告上了法院(儿子与媳妇已经秘密离婚,儿子已经将房子过户给了媳妇),要求孙女士夫妻立即搬离上述房屋。孙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明明自己买的房子,到最后怎么就归人家了,儿媳妇竟然还出面撵自己搬走。
原来,两年前孙女士眼看着房价一涨再涨,儿子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孙女士夫妇决定将郊区的老房子卖掉,在市区购买了一套
100多平方的新房作为儿子的婚房。当时孙女士将买房之事情交给儿子去办理,考虑到新房子需有部分按揭,写儿子的名字比较容易贷款,但孙女士想将自己添加为产权共有人,却遭到儿子的一再搪塞,时间拖久了也就没有太在意。
调解人员了解孙女士的情况后,向孙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房屋的最初产权登记人仅为孙女士的儿子,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孙女士的儿子依法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也就可以自由处分。孙女士的儿子作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完全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自己离婚时将房子赠送给妻子符合法律规定,孙女士老两口当然无权干涉。至于孙女士所说的买房子的前期付款
40余万元以及后来的装修费用等均为自己毕生辛苦积攒的,虽然孙女士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装修时的开支清单等为证,但是手头并无儿子留下的任何借据等证明,到底是出借还是赠送也难以说清,并且从实质上难以改变产权归属关系。
孙女士口口声声所说的当时仅是委托儿子去办理买房的事情,并未同意产权归儿子所有,孙女士只有从原始的购房合同以及产证登记等环节找出儿子存在欺骗或者隐瞒的证据,如果孙女士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难以再向上述房产主张权利。调解人员建议孙女士掌握充足的证明材料后,可以在法庭上将自己的儿子列为第三人,并及时提出要求儿子退还或者补偿自己曾经为买房子所付出的钱。随着房价的日益高涨,购房开支已经成为家庭支出的一个重头戏。因此,无论是婚前自购住房还是为子女购买婚房,在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出资情况(关键要分清是赠送还是出借),理清产权关系,须知目前表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有力的证据只有产权证明,不要仅为一时便利或者节省小部分开支就铤而走险,最终不仅闹得家庭不和,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点评: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一定要慎重。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不要在处理房子时不留后路。
老人现在“以房养老”比较多,即通过公证把房子给了保姆、邻居或者亲戚,让他们照顾自己。然而,当这些人没有承担照顾的责任时,老人想要回房子又没了办法。因此老人做公证时要有一个附加条件,说明不承担照顾的责任就把房子收回来,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还有的老人买房子时由于贷款难等原因以子女名义办理贷款,子女成为产权人,但实际上是老人自己月月还款。当老人与子女产生纠纷后,子女说房子是自己的,老人又没有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律师点评:老人一定要有书面的补充协议和约定,说明房子是自己出资买的,拥有永久居住权等类似约定。老年人不能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子女的孝心和自觉性上,亲情是不能代替法律的。
第三,不要在公证、登记机关糊里糊涂地签字,也不要轻易为他人做担保。
第四,不要把工资卡等交给不放心的子女。
因为老人没有把自己的证件保管好,或者轻易把证件交给子女,有的子女瞒着老人把房产、工资卡、存折等变成自己的。
第五,不要为子女结婚买房出资而不留字据。
有些年轻人结婚买不起房,就由父母出资,老人不清楚孩子结婚前或结婚后他们帮助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一旦小两口日后分手,孩子能否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还是未知数。
律师点评:这要看出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还要看有无明确的特别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
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建议最好在出资前写下字据,或律师见证。
第六,不要在“百年”以后为在世的老伴留麻烦。
现在老人手头多有房子和钱财,法律规定,如果老两口一方去世,财产就由另一方和子女平分,这样做虽然合法,但对活着的老人伤害比较大。
律师点评:建议老两口最好在身体好的时候,就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对方,或者跟子女先协商,等两个老人都“走”了之后,再继承老人的全部遗产。
第七,不要在不了解对方和财产未做处理时就草率登记再婚。这样,既可避免家庭矛盾,也可约束另一方的不良动机,使老人再婚真正能达到“老有所伴”的目的。
第八,不要在遭到家庭暴力时忍气吞声。
老年人遇到家庭暴力,一要对施暴方不能示弱;二要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请求社区、单位等对其予以劝阻、调解,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应及时报警,并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害工具等,必要时可以就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第九,不要被将来的赡养问题所困扰。
第十,不要忘记维权时间和途径。
一位老人的战友借他的钱,当时写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了借的钱数和日期。钱借出去后,过了三年也没还。当老人想起诉的时候,却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
2年,它有一个起算时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这就是说,对写明还钱日子的借条,应从还钱日期那一天开始算,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款,债权人可以在最长诉讼时效内,随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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